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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6-10-26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减资程序创始股东连带责任投资协议

对赌协议与股权回购:约定有效不等于拿得到钱

对赌协议与股权回购:约定有效不等于拿得到钱

先说结论:对赌协议里的回购条款,通常不会因为约定了回购就无效;真正的门槛在履行——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必须先完成法定减资程序,未完成的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签约时要么把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回购义务人,要么把配合减资的义务提前写进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一、条款有效,不等于拿得到钱

对赌的对手方不同,结果差别很大。

《民法典》第143条是效力审查的落点: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九民纪要援引的修订前条文(原第35、142、166条),对应现行《公司法》第53条、第162条、第210条。

二、与公司对赌:回购必须先走完减资

公司拿自己的钱回购股东股权,实质是资本流向股东,法律上了两把锁。

第一把是《公司法》第16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例外情形的第一项就是减少注册资本,且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把是第224条的减资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224条第三款: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相应减少,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向减资只减投资方那一份,突破了默认比例,需要全体股东事先一致约定,等于每位股东握着事实上的一票否决——这正是回购最常卡住的地方。

也别绕过程序直接付钱: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三、金钱补偿看利润,不如落在人身上

九民纪要第5条对金钱补偿另设一关: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法院依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审查;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的,驳回或者部分支持;今后公司有利润的,投资方可以另行起诉。

现行《公司法》第210条要求,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先提取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还要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之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谈得上分配。

结论很直白:与公司对赌的现金补偿,天花板是公司有没有可分配利润,公司亏损时几乎必然落空。想要确定的现金回收,只能把义务主体落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上。

四、签约时写清楚,出险时才拿得到

签约阶段:

出险之后:

常见问题

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回购股权,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不一定。条款本身原则上有效,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这就是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效力与履行二分:有效不等于能实际履行。

为什么公司回购股权必须先减资?

因为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东股权,实质是资本流向股东。《公司法》第162条只允许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第224条又设置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完整程序。这套程序保护的是公司债权人,不完成就回购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创始股东没钱,能不能只告公司?

可以起诉,但胜诉后能否拿到钱,取决于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更稳妥的做法是签约时就把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回购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作为担保方或债务加入方,同时按《公司法》第15条履行关联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程序。

定向减资为什么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规定,减资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向减资只减特定股东的出资额,突破了这个默认比例,因此需要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否则决议难以通过。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处理请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与实际经营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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