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专栏
新法速递2026-10-26新法速递税务合规安全生产私募基金司法责任制山东政策

新法速递 · 2026 年 10 月刊(第 7 期)

本期接续前六期,只收录此前未展开的新规与新动向,按「改了什么 / 影响谁 / 该做什么」三层写。每条均注明官方来源、文号与发布或施行日期。本期五条主线的效力状态各不相同,请特别留意:第二条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第三条、第四条是山东本地文件,施行时间分别在 10 月下旬与 12 月 1 日;第一条 11 月 1 日就要落地,留给企业的准备窗口只剩几天。条文一律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一、税务处罚第一次有了"全国同一把尺子":《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11 月 1 日施行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 |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 | | 发布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11 月 1 日 | | 覆盖范围 | 9 类 66 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 | | 配套清单 | 同步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 8 项处罚事项 | | 同时废止 | 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问答栏目(2026 年 10 月 14 日发布) |

改了什么

第一,从"省内统一"到"区域统一",再到"全国统一",2025 年初分散发布的六个片区基准,被一本全国统一基准取代。 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介绍,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已先后联合发布各自区域的裁量基准,但存在体例结构不统一、裁量因素不一、指引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这次一次性把 9 类 66 项事项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全部优化并统一。

对企业而言,"统一"意味着两件事:一是跨省经营的企业不用担心同一行为在不同省份被不同对待;二是过去在某些区域可以争取的宽口径,现在没有地区差异可用,所谓"换个地方谈"的空间被压缩。

第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系统进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这是本期对绝大多数企业影响最直接的一条。

裁量基准归入"四、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位列第 30 项的行为是: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档裁量结果如下(具体数额档次按公告附件区分不同情形,请以附件 1 第 30 项原文为准):

| 裁量阶次 | 处罚标准 | |---|---| | 一般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的罚款 | | 较重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划分依据是两条线:欠缴的绝对金额与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两句提醒必须说清:

第三,"轻微不罚"清单把 8 类情形明确定为不予处罚。 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序号 | 事项 | 关键适用条件要点 | |---|---|---| | 1 | 未按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 | | 2 | 未按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 同上 | | 3 | 不办理税务登记 | 同上 | | 4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同上 | | 5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同上 | | 6 |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涉及发票 25 份以下,并满足上述改正条件 | | 7 | 丢失发票 | 发票属已明文失效、开票系统已停用或已信息化管理的,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 | 8 |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 满足上述改正条件 |

这张清单的实务价值在于:它把"能不能不罚"从谈判变成了对照表。条件写得非常具体(发票 25 份以下、主动改正的时点、没有危害后果),满足就在清单内,不满足就不在。

另外两个名词解释也值得留意:一是"首次""二次以上""二次""超过二次",指同一行政相对人在税务管理系统内存在同一项违法行为记录的次数;第 16 项、第 17 项(逾期未申报)所称的"次",指逾期未申报次数,同一纳税申报期内存在两个以上税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一次违法行为。二是除特别注明外,"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这类口径过去散落各处,现在统一了。

第四,溯及规则采"从旧兼有利"。 公告第六条明确: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这意味着 11 月 1 日之后被处理的存量违法行为,有一条可以主张适用新基准的路径,前提是结论对己方有利。

影响谁

全体纳税人与缴费人,尤其是:跨省经营、多主体架构的企业集团;存在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不实或历史欠缴的用人单位;同时使用互联网平台用工与劳务派遣的企业(8 号清单事项直接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以及正在或可能被税务稽查的企业。

该做什么

  1. 11 月 1 日前完成一次社保缴费自查。 重点核对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的一致性、历史欠缴金额、参保人员覆盖率。这是唯一一条罚款倍数可能高达三倍的事项,且距离 11 月 1 日施行已不足一周。
  2. 立刻清理历史遗留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这类约定本身不影响法定缴费义务,且一旦进入稽查,极易被作为认定主观状态的证据。建议主动整改、补缴并留存书面记录。
  3. 把"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当成黄金窗口。 8 项"轻微不罚"普遍要求"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自查阶段解决,与被查出来解决,结果完全不同。
  4. 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后,务必在期限内做实质性安排。 罚款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为前提。确有困难的应主动沟通、提交缴纳计划并留痕,避免直接滑入处罚程序。
  5. 更新内部罚款风险测算口径。 特别是多地经营的企业,此前按区域基准做的测算需要重新校准;同时对历史未决事项做一次"新旧基准哪个更有利"的比较。

二、私募母基金要单独立规:证监会《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 起草机关 | 中国证监会 |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 2026 年 11 月 23 日 | | 条文数 | 共 23 条 | | 上位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 | 文号 | 尚无(征求意见稿,尚未定稿) | | 施行日期 | 尚未确定,目前不具约束力 | | 反馈渠道 | 电子邮件 scerbu@csrc.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司,邮编 100033 |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求意见"栏目 |

改了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同时对私募投资母基金豁免计入一层投资层级,并授权证监会对具体条件作出细化。这次的《母基金规定》就是那把尺子。六方面内容是: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 明确概念与分类 | 明确私募投资母基金的概念和具体分类,细化认定标准,按投资范围差异分类 | | 分散投资要求 | 明确分散投资要求,对长期资金投资私募投资母基金设置差异化投资比例要求 | | 层级豁免 | 明确对私募投资母基金豁免计入一层投资层级 | | 管理人要求 | 对管理不同类型私募投资母基金的管理人提出持续性要求 | | 运作管理 | 压实管理人主动管理职责,建立投后跟踪、穿透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并对基金托管、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提出要求 | | 负面清单 | 细化私募投资母基金投资负面清单,坚守合规底线 |

最核心的一条是"豁免计入一层投资层级"落地。 多层嵌套一直是私募架构的痛点:层级越多,穿透越难,合规成本越高,也更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母基金被豁免一层,意味着同样的投资链条可以少一层负担。但豁免不是自动的——要看是不是够得上"母基金"的认定标准,而这正是这次细化到"按投资范围差异分类"的目的:不同类别,认定标准不同,分散投资的比例要求也不同。

第二条值得关注的是"差异化投资比例"与"分散投资"。 对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母基金,设置了与其他资金不同的投资比例要求。这既是对长期资金的政策倾斜,也反过来设定了合规动作:资金属性是什么、能否被认定为长期资金,现在直接影响可投资的比例。

第三条是"主动管理"被压实。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投后跟踪、穿透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这意味着仅做"通道式"的资金过手、不做实质管理的做法,在这个类别里没有立足之地。

影响谁

私募投资母基金管理人;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的管理与配置机构;已设立或计划设立母基金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平台、产业资本;通过母基金间接投资的企业与被投基金管理人;以及为基金架构提供合规方案的专业服务方。

该做什么

  1. 先对照"认定标准"自测。 现有或在设的基金是不是能被认定为母基金,取决于投资范围与分类。认定不上,就享受不到层级豁免,但分散投资、穿透管理的义务可能仍要按其他规则承担。这一步是所有后续判断的前提。
  2. 存量多层架构做一次层级清点。 明确每条投资链条的层数、每层性质、是否已触碰禁止性规定。层级豁免落地后,部分架构可以简化,部分架构需要做性质调整。
  3. 建立投后跟踪与穿透管理的书面制度。 征求意见稿压实主动管理职责,检查时看的是制度与留痕,不是口头说明。建议提前形成投后报告模板、风险监测台账、关联交易审查流程。
  4. 梳理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台账。 这是征求意见稿明确点名的管理要求,也是最容易被事后追责的环节。
  5. 11 月 23 日前提交意见。 特别是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长期资金的界定口径、分散投资比例对不同资金属性的适用性。定稿前这是唯一的参与窗口。
提示:本条目前是征求意见稿,尚未定稿、不具约束力。上述安排是按草案方向做的预防性准备,不是现行法定义务。

三、山东把倒查的关口提到了"出事之前":《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山东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 | 文号 | 鲁安发〔2026〕20 号 | | 发文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 | 印发日期 | 2026 年 10 月 21 日 | | 施行 | 文件未另设生效条款,印发后即部署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同日转发) | | 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隐患判定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 制度定位 | 与事故调查制度并行,形成"事故+隐患"双轨调查处理体系 | | 来源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全文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通知 |

改了什么

过去的处理逻辑是:出了事故,启动事故调查,倒查责任;没出事故的隐患,通常止于整改销号。这份办法把调查关口前移到尚未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本身——只要触及八类情形之一的,即使一次事故都没发生,也要立案调查、厘清责任、追责问责。

八类启动调查的情形(第四条,原文照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调查):

| 项 | 情形 | |---|---| | 一 | 中央和省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交办的 | | 二 | 中央和省委巡视、审计工作交办的 | | 三 |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 |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法定要求开展自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弄虚作假的 | | 六 | 同一生产厂、矿、项目部等基层生产经营单元,同类重大事故隐患 180 日内反复出现 3 次及以上的 | | 七 | 对同一生产厂、矿、项目部等基层生产经营单元,1 次监督检查中发现 3 项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 | 八 | 有关行业、领域需要重点关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 1),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

第六、第七项是最容易被触发、也最容易被企业疏忽的两条。它们是纯计数规则——不问主观过错、不问是否已经整改,只要频率或单次数量达到阈值,调查程序就启动。同一处隐患 180 天内三次被查出来,或者一次检查中发现三项以上重大隐患,都会把企业从"整改对象"变成"被调查对象"。

配套机制有五项创新: 一是明确调查主体为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是建立提级调查与统筹调查机制,复杂情形上级部门可提级调查,县级以上政府安委会也可直接组织调查;三是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四是明确调查组由 3 人以上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应知识和专长,职责包括查清隐患基本情况与产生经过、从技术和管理角度分析原因与责任、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编制调查报告;五是规范五大核心环节——确定调查方向、开展调查取证、分析产生原因、精准认定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并细化现场勘查、证据固定、问询取证、技术鉴定等操作要求。

追责是双向的。 对隐患产生与排查治理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停产整顿等措施,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调查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影响谁

山东省内所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化工、危化品、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燃气、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行业;同一生产单元隐患反复出现的企业;以及在中央和省考核巡查、巡视审计中被交办过事项的企业。东营本地的化工、石油装备、危化品运输与港口作业企业,几乎全部落在适用范围之内。

该做什么

  1. 建立"隐患台账+重复率预警"机制。 按厂、矿、项目部等基层单元分别建账,对同类隐患 180 日内的出现次数做累计告警。第六项是可被自动监控的规则,台账要做到一旦到达 2 次就触发升级处理。
  2. 把"自查"做成可举证的完整记录。 第四项针对的是"未按法定要求开展自查导致隐患未及时消除"。自查制度、自查频次、自查记录、发现后的处置记录,四样缺一样就等于没有自查。
  3. 单次迎检前先做内部预查。 第七项是一次计数规则。检查前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整改的,与被检查出的性质完全不同。
  4. 绝对不要在隐患治理中弄虚作假。 第五项把"弄虚作假"单列为启动情形,且伴随危险作业罪移送风险。这是所有红线里最粗的一条。
  5. 跟踪附件 1 的重点关注隐患清单。 第八项指向清单内的隐患叠加现实危险。"重点关注清单"是动态的,需要持续关注行业主管部门的更新。
  6. 提前准备调查应对预案。 一旦进入调查程序,现场勘查、证据固定、问询取证的规范性直接决定责任认定的结果。建议明确内部对接人、资料调取流程与留痕要求。

四、停产整顿有了程序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机制实施办法》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机制实施办法》 | | 文号 | 鲁政办字〔2026〕101 号 | | 发文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10 月 22 日 |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10 月 23 日 |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12 月 1 日(第十五条)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 | | 来源 | 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 |

改了什么

这份办法与上一节的鲁安发〔2026〕20 号是同一套组合拳:隐患调查解决"谁来查、怎么查责任",停产整顿解决"什么时候停、停多久、怎么复"。它把"停产整顿"从一个笼统的行政措施,拆成了停产措施与整顿措施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环节,并给每个环节配了时间表。

(一)什么时候会被停产。 有三条触发线: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且同时符合有关行业领域判定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无法保证安全的;造成人员死亡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后,结合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排查中发现同类情形的。

第十三条还特别列举了一类行为清单: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同样实施停产整顿;其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二)整顿与复工程序,几个数字必须记住。

| 环节 | 规则(办法条文) | |---|---| | 复产申请后的现场审查 | 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复查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书面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第八条) | | 现场审查组织 | 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审查组不少于 2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第八条) | | 停产整顿期限 | 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因隐患治理技术难度大、设备定制采购周期长或不可抗力等,经申请可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第九条) | | 拒不执行的强制措施 | 具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经批准可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除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第十条) | | 拒不执行的升级后果 |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第十一条) |

(三)明令禁止"一刀切"。 第十四条是这份文件里对企业最"护一方"的一条:严禁层层设卡设限,严禁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化、行业化停产整顿措施,严禁进行"层层加码""一刀切"式停产整顿措施;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配合第八条"3 个工作日内必须来审查"的硬时限,这条组合的含义很清楚:停产整顿必须限定在具体的、有明确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内,不得因为一户出事而波及其他;同时,只要企业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主管部门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复产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影响谁

同上节所列高危行业企业,特别是:已完成或正在进行重大隐患整改、等待复产的企业;处于事故调查后整改期的企业;以及集团化经营、同一集团内其他单位曾被停产整顿的企业(第十四条专门针对"连带停产"风险)。

该做什么

  1. 把"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作为停产的判读标准。 这是停产措施的核心触发条件。日常整改方案里必须写清临时性安全保障措施——能证明"整改期间可以保证安全"的方案,本身就是在降低被停产的概率。
  2. 复产申请要书面提交并留取回执。 第八条的 3 个工作日是从"接到书面申请"起算的。口头沟通不启动期限,书面申请才是启动键。
  3. 提前规划整改周期,算清最长 9 个月的时间账。 6 个月+延期 3 个月是上限,不是默认。涉及设备定制采购的项目,要把采购周期提前纳入排期,并在临近期限前主动提交延期申请。
  4. 建立反对"一刀切"停产措施、"层层加码"停产措施的应对预案。 若遇到以集团、区域或行业为单位实施的停产措施,第十四条是明确的抗辩依据。建议提前整理本单位的独立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材料,以便在需要时快速提交。
  5. 系统排查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与相关数据的合规状态。 第十三条列举的篡改、隐瞒、销毁数据行为会带来危险作业罪移送风险,这是企业负责人个人层面的刑事风险点,务必单独排查。
  6. 盯住 12 月 1 日施行日期,在生效前完成制度对照。 距离施行还有一个多月,建议把停产整顿的应对流程、复产申请模板、整改期限台账一次性建起来。

五、司法责任追究有了统一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发布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 | 文号 | 法发〔2026〕11 号 | | 印发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 印发日期 | 2026 年 9 月 1 日 | | 对外发布日期 | 2026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 | 结构 | 共六章四十七条 | | 施行日期 |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 审议程序 | 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 |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新闻与中国法院网、地方各级法院官网全文公开 |

改了什么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废止后,司法责任追究长期缺少统一实体标准。这份条例把"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审判职责""通过什么程序追责"一次性说清楚。

追责门槛:只有两种情形担责。 第二条明确,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责。第十九条反过来划出安全区: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第十八条还规定情节轻微且有从宽情形的可免予追责。

覆盖是全口径的。 人员上,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同样可以被追责(对已死亡的不启动程序)。环节上,立案、审判、执行及审判监督管理全覆盖,"流程和人员"两个全覆盖是文件自己的表述。

与当事人利益最相关的,是执行环节的九类追责情形。 第十条规定,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一)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四)违反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制度规定的。

第九条第六项还把"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案件办理、案卷材料移送等严重超出法律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列入重大过失追责情形——这与超期立案、久拖不结的实务痛点直接对应。

第二十条是最值得诉讼参与人留意的一条:八种"改判不等于错案"的情形。 包括: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疑问,但根据证据规则能够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或者其他个人、单位的过错致使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但审判人员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因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而改变裁判结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致使裁判结果出现错误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反过来,从严追责情形包括阻止他人检举、串供或伪造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胁迫唆使他人违反审判职责等;从宽情形包括主动交代、配合调查、主动挽回损失、在共同违反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等。

程序上有两个硬时限和一个必然触发。 第三十二条:调查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调查,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线索来源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信访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对于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最差等次的案件、因存在相关问题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督察部门。

影响谁

参加诉讼的各类企业与自然人;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超标的查封、违法终本、案款收发是追责情形);被执行人与被保全人(超标保全、超诉请保全同样是追责情形);不服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第二十条提供了"改判≠追责"的论证工具);以及长期面临立案难、久拖不决的当事人。

该做什么

  1. 把第二十条用作再审与发改的说理资源。 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本身不构成责任追究事由。当事人提出此类异议时,重点论证案件落在"认识不一致但在专业认知范围内可合理说明""证据规则可合理解释"的区间,避免把实体争议表述为针对办案人员的追责主张——那既不是救济途径,也会无谓增加沟通成本。
  2. 遇到超标的查封、超诉请保全,书面异议要写明具体条文依据。 第十条第二项明确列举这两种情形。异议材料的表述方式直接影响是否被受理与纠正。
  3. 案款流转有异议的,书面提出并要求书面回复。 违反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制度是独立的追责情形,且有实际的资金安全风险。
  4. 严重超期办案,是可以在系统内正式提出的诉求。 第九条第六项针对的就是"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造成严重后果"。催办应当留痕、写明期限起算点。
  5. 区分"追责线索"与"救济途径"。 追究司法责任不是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再审、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申请检察监督才是。把两者分开,避免在程序上走弯路。

六、其他值得留意

| 名称 | 文号 / 编号 | 发布与施行 | 要点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推进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 未见公开发文字号,以六部门办公厅名义联合印发 | 2026 年 10 月 20 日成文,10 月 23 日在住建部门户网站公开 | 由住建部、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六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提出有序实施 1500 个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重大工程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超过 5 年,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国资盘活闲置厂房。持有老旧厂房、仓库、街区物业的企业可作重点关注 |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 | 2026 年 10 月发布消息,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由 2017 年《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修订更名而来,共 8 章 41 条。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要求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与必要性评估要求;要求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及时修订或清理注销。投保财险的企业可对照关注产品合规性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编制 | 2026 年 10 月 20 日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编制进展情况 | 围绕三方面:新增技术参数并纳入汽车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未按要求申报、测试验证不充分的不予准入;针对异形方向盘、虚拟操纵件等 20 多项创新设计提出安全评估总体要求与具体要求,要求电吸门必须具备防夹功能,禁止在行驶状态下使用"零重力"座椅、旋转座椅、座椅放倒成床、升顶座舱等功能;将部分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要求。目前尚未正式发布,汽车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应跟踪发布进程 | | 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规定 | 中国气象局第 47 号令 |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布,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共 6 条。适用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建(构)筑物、设施等。五类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组织隐患排查整治;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委托无资质或低于相应资质等级单位定期检测;在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化工、危化仓储、石化类企业对照自查 |


本期行动清单

  1. 11 月 1 日前完成社保缴费自查与整改留痕。 核对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历史欠缴与参保覆盖率;清理"自愿放弃社保"类协议;已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的,务必在期限内作实质安排——罚款以"逾期仍未缴纳"为前提。(11 月 1 日前)
  2. 对照"轻微不罚"清单做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重点是税务登记、扣缴登记、税控装置、发票保管与平台涉税信息报送 8 项;发现问题的,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10 月内)
  3. 山东企业一个月内建好隐患台账与重复率预警。 按基层厂、矿、项目部分别建账,对同类重大隐患 180 日内出现次数做自动告警,达到 2 次即升级处理;同时把自查制度、记录与处置留痕做完整。(10 月内)
  4. 12 月 1 日前完成停产整顿应对预案。 对照鲁政办字〔2026〕101 号,准备复产书面申请模板、"谁审查谁签字"的对接流程、整改期限台账;记住"6 个月+最长 3 个月"的上限与"申请后 3 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12 月 1 日前)
  5. 11 月 23 日前提交对母基金规定的意见。 私募母基金管理人、长期资金配置机构就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长期资金的界定口径、分散投资比例适用性提出书面意见。(11 月 23 日前)

本文系对公开渠道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信息的整理与提示,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定稿,不具约束力。条文序号、文号、发布与施行日期均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内容如有出入,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具体案件与合规安排,请结合实际情况并查阅官方原文后判断。

有法律问题想交流?

130 5465 2233

电话 ·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