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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26-10-05新法速递网络安全信用监管知识产权山东政策安全生产企业合规

新法速递 · 2026 年 10 月刊(第 5 期)

本期接续前四期,只收录此前未展开的新规与新动向,按「改了什么 / 影响谁 / 该做什么」三层写。每条均注明官方来源、文号与施行(执行)日期,条文一律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本期有两条是 10 月 1 日已经生效、两条为山东本地、一条 10 月 15 日施行,请注意各自的时点。

一、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换轨:公安部令第 176 号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76 号 | | 名称 |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 通过 | 2026 年 7 月 1 日第 2 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10 月 1 日 | | 条文 | 共 23 条 | | 同时废止 | 2018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51 号) | | 来源 | 公安部发布,各地公安机关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转载全文 |

改了什么

2018 年的旧规定建立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这套概念上,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监管对象早已不止"联网单位"。这次换轨,核心是把监督检查的对象、方式、结果运用全部重写。

第一,检查对象明确扩到三类主体。 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这意味着一家企业哪怕只是自己做一个客户管理系统、一个小程序,只要在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就在检查范围内,不再以"我们不是互联网公司"为边界。

第二,检查方式分线上与线下两条线。 线上巡查、线下核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明文鼓励采用线上巡查等方式开展检查,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反过来讲,日常巡查的频次会比过去高,被抽查的概率上升。

第三,检查内容把"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写了进去。 是否依法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属于重点检查内容。做推荐算法、个性化推送、自动化决策的企业,这一条直接对应到具体业务模块。

第四,联合检查机制有约束。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范围、方式,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对相关行业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事先告知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尽量联合开展。对企业来说,这是一条可以援引的程序性保护。

第五,检查结果有梯度。 按检查情况采取督促整改、发送公安提示函以及处罚等措施。

第六,约谈制度分层设置(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履行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第七,远程检测权限上收。 采取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方式开展远程检测的,要求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明确保密责任与信息用途限制(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监督检查中获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检查完毕后,参与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获取的信息、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保管,或按要求删除、销毁。

影响谁

几乎所有有一定信息化程度的企业,特别是:自建网站、App、小程序的经营者;收集和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零售、医疗、教育、房产中介、人力资源类企业;使用算法做推荐、定价、风控的平台;为他人提供数据处理服务的技术服务商;工控与联网设备较多的制造业企业。

该做什么

  1. 把"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做成书面文件。 如果有推荐、排序、定价、风控等自动化决策,应形成算法推荐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说明与内部审核记录,避免检查时"有系统无制度"。
  2. 梳理一次数据处理清单。 明确本企业在处理哪些个人信息、依据哪项合法性基础、是否完成告知同意、是否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形成一页纸的数据资产台账。
  3. 指定检查对接人与留痕流程。 明确谁负责接待现场检查、谁签收文书、谁保管被调取的材料,所有交接留书面记录。
  4. 善用联合检查条款。 遇到多头、重复检查,可书面提示依据本办法加强协同、避免重复检查,并要求出具检查依据与文书。
  5. 复核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的保密义务。 委托外部安全公司做检测、运维的,把保密条款与数据销毁条款写进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

二、金融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落地:金融监管总局令 2026 年第 3 号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6 年第 3 号 | | 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 | 公布 | 2026 年 7 月 3 日 |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10 月 1 日 | | 条文 | 共 31 条 | | 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用中国各地方站点转载全文 |

改了什么

这部规章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把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惩戒—公示—修复—移出"做成闭环。

列入情形分三类:

| 类别 | 具体情形 | |---|---| | 第一类(第四条) | 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 | 第二类(第五条) | 因下列行为被从重行政处罚,或被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其他股东利益;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类(第六条) |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 |

管理措施(第十四条)主要有四项: 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名单信息会被共享和查询。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金融机构可以查询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程序上有三道保障: 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制作事先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列入名单应当制作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信用修复有明确通道: 列入名单满三年予以移出;同时鼓励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被列入之日起满一年且符合规定条件(已履行义务、消除危害后果、未再出现失信情形等)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弄虚作假的,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影响谁

第一层是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终身禁入、撤销任职资格这类处罚会直接触发名单。第二层更值得一般企业注意:名单信息向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并在授信、贷款、保险业务中参考使用,意味着失信成本会顺着信贷链条传导。第二类情形里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以及第三类"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都可能出现在一笔普通的融资纠纷之后。

该做什么

  1. 把"骗取贷款"当刑事与信用双重风险排查。 检查存量贷款项目的贸易背景、材料真实性,尤其是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过桥与托盘类业务,材料留痕是否足以证明真实交易。
  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边界写进内控。 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严格走决议程序并留档,避免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
  3.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要"拖着不执行"。 有能力履行的,务必在期限内履行完毕;确有困难的,主动沟通并形成书面分期或缓缴记录,防止落入第三类情形。
  4. 建立失信信息台账。 对集团本部、主要子公司、核心高管,定期核对是否存在处罚记录与名单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走陈述、申辩和信用修复程序。
  5. 融资材料提前准备。 有融资安排的企业,可在尽职调查阶段主动提供无失信记录的说明与信用修复材料,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授信折扣。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5 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42 号 | | 名称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 修订通过 | 2026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第 91 次常务会议 | | 公布 | 2026 年 7 月 23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 |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10 月 15 日 | | 条文 | 共 6 章 54 条(原条例 2001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300 号公布) | | 配套 |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 年 9 月 30 日公布《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共十条) | | 来源 | 国务院公布,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改了什么

第一,保护客体扩展。 除传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对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申请环节新增"独创性声明"(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独创性声明;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同时明确,登记申请应当以真实创作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权利边界以登记文件为准。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第四,救济与纠错程序完善。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明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驳回;获准登记后,任何人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第三十条第二款新增依请求撤销);登记被撤销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第三十三条)。

第五,赔偿规则明确,引入惩罚性赔偿。 侵权赔偿额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六,反垄断衔接(第九条)。 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七,强制代理与运用规则。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五条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布图设计的,应当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同时完善了转让、许可、出质与共有人权利行使规则。

过渡办法解决新旧衔接(共十条):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条例第五条关于强制代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申请文件与独创性声明的要求、第三十条第二款依请求撤销、第三十三条恢复权利与延长期限等,均自条例施行之日起适用。对申请日为条例施行前的登记申请,任何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以不符合修订前条例相关规定为由请求撤销。

影响谁

芯片设计、半导体制造、光电与量子器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从事成果转化的单位;承接布图设计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使用他人布图设计的下游整机厂商。

该做什么

  1. 卡住 10 月 15 日这个节点排产。 已完成但尚未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如果希望适用旧规则提交材料,应尽量在 10 月 15 日前递交;递交后要按过渡办法预判后续可能面临的依请求撤销风险。
  2. 提前准备独创性声明。 把"哪一部分具有独创性、为什么"写清楚,并同步整理创作过程证据(设计日志、版本记录、评审记录),避免事后无法举证。
  3. 存量登记做一次体检。 已获登记的布图设计,核对复制件、图样是否清楚显示了独创性部分;登记文件薄弱的,评估是否补充申请或调整保护策略。
  4. 成果转化奖酬制度落地。 单位主持创作的,对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把奖励和报酬的标准、程序写进内部制度,避免日后争议。
  5. 反垄断视角自查许可条款。 许可、交叉许可中的排他性安排、 refusal to deal 类条款,评估是否触及滥用专有权排除、限制竞争。

四、山东: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重构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鲁发改价格〔2026〕614 号 | | 名称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 | 2026 年 8 月 18 日 | | 执行日期 | 2026 年 10 月 1 日 | | 同时废止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 号) | | 来源 | 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shandong.gov.cn) |

改了什么

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这类"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商户收多少电费,一直是省内中小企业反映集中的问题。这份通知把计价公式、损耗上限、公示义务全部重新定了一遍。

一、后付费用户:到户电价有了固定公式。

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 = 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 ÷(1-损耗率)

其中"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指其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账单中的工商业电量含税平均单价。

二、预付费用户:二选一,选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 模式 | 计价方式 | 清算要求 | |---|---|---| | 预购电价+定期清算 | 最高预购电价 = 山东电网上年度代理购电平时段算术平均电价 ÷(1-12%);2026 年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为每千瓦时 0.83 元(已含 12% 损耗,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2027 年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随《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公布 | 应定期退补"预购电价"与"当月到户电价"的电费差额,退补周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 | 历史均价+无清算 | 终端用户电价 = 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 ÷(1-损耗率) | 当年电费差额可不再清算 |

三、损耗率封顶 12%。 计算公式中的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 12%;实际损耗率高于 12% 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解决。多层级转供的,终端用户承担的损耗最高同样不得超过 12%;未明确分摊比例的,按非电网直供主体数量平均分摊。

四、禁止重复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非电网直供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五、几类特殊情形的处理。 分布式能源或配套储能的收益(损失)由产权单位享有(承担),不计入终端用户到户电价计算;非电网供电环境下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损耗应列入充换电服务费,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绿电绿证交易的环境溢价全部由非电网直供主体承担,不得转嫁至终端用户。

六、公示与台账义务。 非电网直供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主动向终端用户公示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等价格信息,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影响谁

一头是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另一头是在这些场所承租经营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者面临计价方式合规改造与退补清算压力,后者多了一个可核对、可主张的价格上限。

该做什么

  1. 转供电主体:本月内完成一次计价方式合规性复核。 对照 0.83 元/千瓦时的 2026 年最高预购电价、12% 的损耗上限,检查当前实际收费是否超标;超限部分应制定退补方案,退补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
  2. 选定预付费模式并书面告知终端用户。 两种模式选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应形成书面选择记录并向商户公示,避免后续争议。
  3. 把"用电服务费"从账上清理掉。 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性质的费用,改由物业费渠道收取,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分摊。
  4. 终端用户:向出租方索取电网结算发票。 依据公示义务,书面要求对方出示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与电价计算过程,核对损耗率是否超过 12%。
  5. 租赁合同同步修订。 在续签或新签时把电价形成机制、损耗率上限、退补方式、公示义务写进条款,并约定违反时的违约责任。

五、山东: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全面修订,11 月 1 日施行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75 号 | | 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 | 沿革 | 2020 年 1 月 23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31 号公布;2026 年 8 月 30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75 号修订 | | 施行日期 | 2026 年 11 月 1 日 | | 条文 | 由 30 条调整为 34 条(全面修订) | | 来源 | 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全文公布 |

改了什么

一、责任体系从"主要负责人单维"扩为"全员多维"(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

二、风险管控程序更完整(第八条)。 由原来的"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调整为"风险点排查、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和风险管控措施制定"。

三、排查范围扩到人(第九条)。 要求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点排查,排查内容新增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专业知识技能、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

四、重大风险判定标准重写。 原办法规定"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条件依然存在的"即确定为重大风险,新办法将时间范围限定为"5 年内";同时新增多项情形,包括:可能直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涉及高危工艺、岗位、设备设施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高危场所周边存在边生产、边施工作业情形,或者同一区域、场所交叉作业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较大风险判定标准也相应调整。

五、四级颜色与分级管控。 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并对应不同的管控主体与管控举措(如重大风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管控,落实专项管控方案等措施)。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制定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目录并动态调整。

六、创设动态管控与提级管控制度。 针对组织机构重大调整、生产过程异常工况、改变工艺技术等关键变化,要求重新开展风险排查和辨识;对试生产、复工复产、高危设备检维修等高风险阶段,要求对较大风险提级管控。

七、主要负责人检查频次入规。 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八、加大处罚力度。 在立法权限内新增最高 10 万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对违法行为采取"一案双罚"(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相关责任人)。

九、内部报告奖励。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风险管控的内部报告和奖励制度。

影响谁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化工、工贸、建筑施工、仓储物流、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有高危工艺、高危设备、交叉作业场景的企业。安全总监、分管安全负责人与其他分管业务负责人的个人责任,是本次修订最实质的变化。

该做什么

  1. 11 月 1 日前完成一次对照式修订。 把现行风险管控制度文件与新办法逐条比对,重点改责任条款(第四条)、程序条款(第八条)、排查内容(第九条)三处。
  2. 重建风险清单与四色图。 按新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判定情形重新辨识评级,红色风险逐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并明确到主要负责人。
  3. 把"人"的因素纳入排查表。 健康状况、技能水平、防护状况、作业行为四项要落到岗位,形成可核查的记录。
  4. 建立动态管控触发机制。 明确哪些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工艺变更、异常工况、试生产、复工复产、高危设备检维修)必须重新启动排查辨识,写进制度并指定责任人。
  5. 做一次个人责任告知。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各分管负责人书面告知其风险管控职责与可能面临的"双罚"后果,留存签收记录。

六、司法动态:最高法发布第四批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 | 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28 日对外发布 | | 数量 | 4 件,分别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 |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治日报》等报道 |

改了什么

提级管辖制度本身不是新制度。最高法 2023 年制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 年、2025 年已先后发布两批典型案例。这批次的意义在于把"哪些案件该往上交"的标准又具体化了一层,其中前两件对企业最直接。

其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价值判断标准。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由广东高院提级管辖,院长担任审判长。案件涉及连续亏损、大量诉讼执行案件与濒临退市的民营上市高新企业。裁判要点在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不能只看财务指标,还要看技术与产业前景;通过提级审理统筹多方资源,实现的是产业拯救而不是简单还债。

其二,网络平台"通知—删除"免责边界。 "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级管辖。裁判要点在于:平台在已提前收到预警函、且具备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仅作简单"通知—删除"不足以免责,应当主动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否则构成侵权。

其三,生态环境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某畜牧养殖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院提级管辖,明确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并行,修复优先、修复费用兜底,修复情况作为量刑考量情节。

其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由乌鲁木齐中院提级管辖,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判断规则。

影响谁

陷入债务困境但有产业价值的民营企业及其债权人、股东(重整价值论证);内容平台、云服务、短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边界);涉及耕地、林地占用的项目单位;以及与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发生程序性争议的企业。

该做什么

  1. 重整申请材料补上"产业价值"论证。 除财务数据外,准备技术能力、市场地位、产业链位置、就业与供应商影响等材料,与重整可行性一并提交。
  2. 平台型企业升级侵权治理机制。 收到权利人预警后,评估自身是否具备过滤、拦截的技术能力;具备的,应当主动采取并保留实施记录。
  3. 涉农、涉林项目做一次用地合规复查。 永久基本农田是红线,已占用的应尽快评估修复方案,修复的主动性与完成情况会直接影响量刑。
  4. 行政复议阶段重视主体资格审查。 提出复议申请时同步准备主体资格与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避免被不予受理后再走一轮诉讼。

七、其他值得留意

| 名称 | 文号 / 编号 | 发布与施行 | 要点 | |---|---|---|---| | 国家统一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市场监管总局 2026 年第 33 号公告 | 2026 年 9 月 20 日市场监管总局第 18 次局务会议通过,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对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压实相关部门在立项发起、政策采信、协同监管方面的职责;明确立项批准、统一编号、实施效果评估等全过程监管要求;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设试点验证机制,鼓励地方出台配套采信政策。现行国推自愿认证制度共 37 项,颁发有效证书约 241.6 万张,占全国质量认证证书总量近 56%。持有或使用此类证书的企业应关注制度调整对证书效力与采信政策的影响 | | 山东省发展改革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鲁发改法规) | 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的通知》(鲁发改法规〔2023〕767 号)同时废止 | 明确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应当基本一致;规定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的口径亦有明确规则。涉及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的企业可据此判断裁量是否适当 | | 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26 修订) |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 | 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信贷支持,开发气候友好型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发展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相关保险产品。新能源、设施农业、保险与绿色金融相关企业可关注配套政策落地 | | 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 | 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政策实施期暂定 1 年 | 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享贴息: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含存量贷款置换)、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所购住房价格不超过 150 万元;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 100 万元,财政部门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 1 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 5 年。房地产企业与经办机构应同步更新销售说辞与贷款测算口径 |


本期行动清单

  1. 网络安全合规在本月内补一次课。 有算法推荐、自动化决策的,把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写成制度文件;同时梳理个人信息处理清单与影响评估记录,指定检查对接人。(10 月内)
  2. 金融失信风险排查。 集团本部及核心子公司梳理存量贷款的贸易背景材料,核对是否存在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能力履行的一律限期履行,避免进入强制执行阶段。(10 月内)
  3. 布图设计登记卡住 10 月 15 日。 拟按旧规则提交材料的,尽快递交;同时按新条例要求准备独创性声明与创作过程证据。(10 月 15 日前)
  4. 山东转供电主体本月完成电价合规复核。 对照 0.83 元/千瓦时上限与 12% 损耗上限核查实际收费,超限部分制定退补方案;终端用户同步索取电网结算发票核对。(10 月内)
  5. 安全生产制度在 11 月 1 日前对照修订完毕。 重点改责任条款、程序条款与排查内容,重建四色风险清单,把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与动态管控触发机制写进制度。(10 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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