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是一个新规密集落地的月份。本期挑出与企业经营和争议解决最直接相关的六项,逐条说明「改了什么、影响谁、该做什么」。
所有条文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文末附行动清单。
一、房企破产:最高法印发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 号)
施行时间:2026 年 9 月 4 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单位参加,形成的纪要全文共八个部分、三十六条,对管辖、债务人财产认定、购房人权利保护、债权申报与审核、续建融资、财产处置与清偿顺位等核心争议逐一回应。
需要先说明性质:纪要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本身没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参照《九民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实践,它对审判尺度与管理人实务具有相当强的指导意义。
1. 管辖:原则上由开发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纪要第一条确立:破产案件原则上以其开发项目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并细化了四级指定管辖通道——
| 项目分布 | 管辖法院 | |---|---| | 分散在同一设区市不同县域 | 该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分散在同一省内不同设区市 | 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家中院 | | 跨省级行政区域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 | 房地产总部企业破产 | 一般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
这是对《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一般规定的特殊调整。立法前提在于:房企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财产、经营活动的重心往往并不一致。
2. 清偿顺位:已付购房款与未还按揭位列第一
纪要第 31 条规定,房屋彻底烂尾、无法交付且合同解除时,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尚未归还的个人按揭贷款,位列第一清偿顺位,优先级高于施工方工程价款优先权,也高于银行的房产抵押债权。
清偿序列依次为:
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付购房款 + 未还按揭
↓
工程价款优先权
↓
担保债权
↓
破产费用
↓
职工薪酬
↓
税款
↓
各类罚金、滞纳金(末位)
该优先权有严格适用范围——仅限刚需、改善型自住住宅,投资性、经营性购房不适用。
3. 保交房优先,不等于一律退房
纪要区分两种情形:
- 项目具备续建条件的,购房者签订合法有效的自住型购房合同,原则上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全款付清的,破产管理人无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待项目复工、达到办证交付标准,业主补齐剩余房款即可收房办证。
- 仅仅是延期交房、房屋仍具备建成条件的,购房者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退房。单纯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约退款的,该退款诉求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排队受偿。
4. 财产处置:整体出售优先,以拍卖为原则
- 第 28 条确立「价值最大化」处置原则,一般优先采取项目整体出售方式;整体出售时,继续履行的购房合同及相关公共费用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应继续履行交房、协助办证、缴纳公用费用等义务。
- 第 29 条明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以拍卖方式为原则,在建工程拍卖文件中应载明继续履行的购房合同内容并做好衔接。
实务提示
- 手上有房地产项目债权的,清偿顺位的变化会实质影响回收预期,建议按纪要重新测算。
- 作为施工方,工程价款优先权虽然仍靠前,但已让位于消费购房人,垫资与进度款安排需要相应调整。
- 涉及跨区域项目的,管辖规则变化可能直接改变诉讼策略——先争管辖,再论实体。
二、新修改的《律师法》施行(2026 年 9 月 1 日)
8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采取「小切口」方式,共 10 条,主要五个方面:
- 坚持党的领导
-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
-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 明确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规定
三、超龄用工:首部专门规章落地(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
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 56 号 公布:2026 年 5 月 10 日 施行:2026 年 7 月 1 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核心要求:
- 用人单位应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 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事的一条
- 第十九条: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配套的两个变化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废止了原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一刀切规则。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第 208 号)与「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个案由。
裁判思路随之转变:摒弃单一年龄标准,转而审查用工实质——是否接受常态化、制度化管理,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单位主营业务。
实务提示
- 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务必补签书面用工协议,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
- 不要再以「对方已经退休,属于劳务关系」作为规避工伤责任的依据——这条抗辩在现行规则下已经站不住。
- 对接受考勤、绩效考核、从事主营岗位的超龄人员,按劳动关系标准管理更稳妥。
四、股东出资纠纷案由细化,且属专属管辖(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两项变化值得注意:
一是案由细化。「股东出资纠纷」拆分为三个四级子案由:
-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
- 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同时删除了原「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的两个四级子案由。两类案由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性质:股东出资纠纷指向出资义务瑕疵,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指向股东滥用权利的侵权行为。
二是管辖规则。股东出资纠纷归入公司组织法纠纷范畴,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债权人,协议管辖均属无效。
实务提示
这一条在管辖权异议中有直接价值:如果案件实质是股东出资纠纷,那么合同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管用。审查时应先判断案由归属,再决定提不提管辖异议、往哪儿提。
五、著作权司法解释修改(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 8 月 20 日发布,9 月 1 日起施行。
修改针对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实践难点作出细化,统一裁判尺度。其中与日常运营最相关的一条:
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实务提示
企业公众号、官网转载他人文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适用「法定许可」。稳妥做法是先取得授权再转载,并留存授权记录。
六、其他值得留意
| 新规 | 施行时间 | 要点 |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 | 9 月 20 日 | 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强化风险防控、扩大制度覆盖面 |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 9 月 30 日 | 禁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的,须在自营平台或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须为机构从业人员并获授权 | | 《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GB/T 47746—2026 | 9 月 1 日 | 转人工入口须清晰醒目、不得层层隐藏;用户明确要求人工、智能多次应答无效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系统应自动转人工。经营者不能简单以「人工智能回答不代表公司立场」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9 月 1 日 |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备案后形成的档案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 |
其中智能客服国标容易被忽视:企业需要对智能客服的回复内容负责,一句「算法生成的不算数」并不能免责。
本期行动清单
- 涉房地产项目的:按纪要重估管辖法院、清偿顺位与续建方案,跨区域项目优先确认管辖
- 招用超龄人员的:补签书面用工协议,落实工伤保险单独参保
- 有股东出资争议的:核对案由归类,注意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无效
- 做内容运营的:公众号转载改为先授权后使用,留存授权记录
- 上线智能客服的:检查转人工入口是否醒目,梳理话术合规性
免责声明:本文系法律法规信息的整理与实务提示,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新规的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个案处理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